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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方法_附录:美国法律哲学的新走向 一、绪言

E·博登海默
宗教哲学
总共30章(已完结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方法 精彩片段:

附录:美国法律哲学的新走向

埃德加·博登海默著☾1☽

邓正来 译

一、绪言

在美国法律哲学的历史中,20世纪60年代表现为较不活跃的时期,但在70和80年代对该学科的兴趣又为相当大的动力所驱使而蓬勃扩展开来,促使其发展的一个因素乃是政治保守主义的兴起,伴随着政治保守主义兴起的是曾在罗斯福“新政”和约翰逊总统“伟大的社会”规划时期处于支配地位的那种自由主义的日渐式微。保守主义的趋向,在尼克松总统自1968年始的任职期间日益明朗化,经济学界尤甚。这种趋向在卡特总统的四年任职期间暂时中断。但因里根1980年和1984年两次压倒性胜利而重新复苏。尽管里根总统不曾完全控制联邦立法机关,美国国会还是同意了他的“供应学派”经济政策的主要内容,如大量减少商业税、减少社会公益服务以及减少或放宽政府对私人经济活动的某些控制。时下的美国人则普遍期望,选举布什为美国的新总统会使上述政策得以继续贯彻。

这些社会和经济的趋向,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早些时候的自由放任做法的复兴,法律理论中也有与此相类似的倾向。“法律与经济学派”持有诸多为80年代政治领袖所主张的信念。该派主要代表人物是理查德·波斯纳、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和理查德·爱泼斯坦。波斯纳和伊斯特布鲁克曾在芝加哥大学执教法学,现任联邦高级法官,爱泼斯坦则是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教授。

自称为“批判法律研究”运动的倡导者们,完全反对法律与经济学派的主旨,前者属于政治左翼,后者属于政治右翼。批判法律研究学派中最著名的一些成员是邓肯·肯尼迪、罗伯托·昂格尔、彼得·加贝尔、马克·塔希纳特和马克·凯尔曼。该运动的支持者在观点上绝非一致,然而在有关法律制度本身、特别是“美国法律”制度等问题上却持相同的观点。

第三个学派可以说在立场上位于上述相互对立的两个学派之间,如果我们用罗伯托·昂格尔的称谓,该学派就可以被称之为“权利与原则学派”。这一学派最有影响的代表人物是约翰·罗尔斯和罗纳德·德沃金。他们都是在罗斯福总统、肯尼迪总统和约翰逊总统的政策中得以表现的那种自由主义的、社会改革的传统的法理学传人,德沃金现在英国牛津大学担任法理学讲座教授,因此他是否应被视为美国的法律哲学家,可能有些疑问。然而他出生在美国,接受的是美国教育,且每年有6个月在纽约执教,所以把他纳入本文的讨论之中也不乏道理。

下述各节将分别检讨法律与经济学派、批判法律研究运动以及由罗尔斯和德沃金为代表的权利与原则学派。对于这些法理学观点,我本人将不作评价,而只是在本文的最后一节中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即这三种运动是否真正地影响了当今的法律生活,以及在将来会产生哪些更深刻的实际影响。

作品简介:

翻译这部综合性的法律哲学著作,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试图通过这样的努力为中国法学的重建做一些知识上的基础工作,因为当时的中国法学在现代法制建设的要求或驱动过程中正陷于历史性的困境之中:一方面要为这种法制建设的努力作正当性的论证,另一方面又因法学研究的长期停顿而明显缺乏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支援。第二个目的则是试图通过这部法律哲学著作的翻译/思考实践而对自己在法律方面的疑惑做一些知识上的清理工作,因为我在当时就已经明确意识到,在法律哲学思考的领域中,人、自然和社会在法律架构下的关系,人或法律人与法律在知识上的关系以及法律权威的正当性等问题极为繁复,绝非人们一般想象那般自明简单。

本书把散见于1940年《法理学》一书中的有关法理学思想发展的历史资料集中在第一部分。本书第二部发和第三部分中对一般法律理论的实质性问题所作的论述,乃是以某些蕴含在我研究法理学问题的进路中的哲学假设和方法论假设为基础的。

作者:E·博登海默

翻译:邓正来

标签: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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